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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执异字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张晋、邱纯梅与张振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晋,邱纯梅,张振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寿执异字24号异议人张晋。申请执行人邱纯梅。被执行人张振国。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邱纯梅与被执行人张振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振国之女张晋名下在潍坊北海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债权150000元及利息,异议人张晋提出异议称,该债权属于异议人的财产,请求终止对该债权的执行。本院查明,2014年8月19日,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振国之女张晋名下在潍坊北海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债权15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在潍坊北海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150000元债权的权属,在执行程序中应按书面合同判断,如实际权属与合同不一致的,应通过实体审理解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在潍坊北海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张晋名下债权150000元及利息的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从本裁定书送达之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审判长  陈立华审判员  李建文审判员  刘洪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田晋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