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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樊城执字第000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张某与被执行人李某、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扣划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李某,马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执字第00012-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马某。本院依据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樊城民初字第00010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李某、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被执行人李某、马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某、马某所有的银行存款39万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胜利审判员  杨大波审判员  罗少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