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商)申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赵民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民,北京市傲雪律师事务所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商)申字第0004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民,女,1972年10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徐岳满,北京市昌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傲雪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号SOHO现代城*号楼****室。负责人白丽萍,该所主任。委托代理人邱岳。委托代理人勾建美。再审申请人赵民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市傲雪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傲雪律所)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三中民终字第125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赵民申请再审称:(一)申请人聘请傲雪律所是进行拆迁补偿纠纷诉讼,傲雪律所根据工作技巧,先进行了合同效力的诉讼,根据审理结果,再决定如何进行补偿诉讼。但傲雪律所做了合同效力之诉后,就明确表示,如果再往下做还要收8000元代理费。原判决认为,对合同效力进行确认,不适用按争议标的的15%支付代理费,属认识错误。申请人诉讼目的是补偿款,而不是要求确认合同效力,对合同效力的认定仅是律师诉讼技巧的一个环节。(二)原判决认为傲雪律所告知申请人,如需再起诉,需另交代理费,申请人的签字行为表明同意的认定错误,该行为只表明知道谈话内容,并不代表同意其主张。故请求依法改判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傲雪律所提交意见称:赵民所诉与事实不符,要求退费没有法律依据,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请求予以驳回。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未明确约定“风险代理”,仅约定“甲方于协议签订之日向乙方支付代理费预付1000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甲方须按争议标的比例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15%元。”傲雪律所已指派律师参加了要求确认《兴寿镇香屯村村北非住宅拆迁协议货币补偿协议书》无效一案的一、二审诉讼,履行了协议约定的义务。一、二审判决驳回赵民要求解除其与傲雪律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返还代理费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综上,赵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民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 珊审判员 杨咏梅审判员 李 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莎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