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靖生民初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田旺柏与陈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旺柏,陈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泰靖生民初字第267号原告田旺柏。委托代理人朱荣平,江苏众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龙。原告田旺柏与被告陈龙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朱荣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底被告因家庭需要向原告借款60000元,2013年9月15日补出借条一份,承诺于2013年12月31日前还清,后经原告催要,至今未还。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60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4月30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4675元。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3年9月15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到原告60000元,并注明2013年12月31日前还清。后原告催要未果,致起讼争。本院认为,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放弃了抗辩原告主张的权利,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根据原告的陈述及举证,可以确认原、被告间存在借贷关系,被告应依约归还借款。被告逾期还款,原告有权依法主张逾期还款利息。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悖,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龙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田旺柏借款60000元,支付利息4675元,合计64675元。案件受理费142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0元,被告负担700元(此款原告已交纳,被告负担部分在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付给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420元(户名: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泰州市海陵支行营业部,账号:20×××88)。代理审判员 凌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何婧法律索引《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