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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颍民一初字第018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一初字第01819号原告:李某甲,女,198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李某乙,男,198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鲁昂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安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