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花法刑初字第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黄某危险驾驶罪762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花法刑初字第762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3月28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刘成坚,广东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花检公刑诉(2015)7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28日,被告人黄某酒后驾驶一辆摩托车途经广州市花都区花城北路山珍海宴餐厅路段时与一辆小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检测,被告人黄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58.9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结合被告人黄某血液酒精含量、自愿认罪、达成赔偿协议并获得谅解等情节,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拘役三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被告人已经向对方司机及伤者进行赔偿,并得到两方的谅解;3.被告人是初犯、偶犯,且其已经被吊销了执照,日后不会再犯;4.被告人在醉酒后发生事故,在这次事故中其负同等责任,其社会危害性不大,综上,请求对被告人判处拘役一个月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8日,被告人黄某酒后驾驶一辆摩托车搭载被害人杨某,途经广州市花都区花城北路山珍海宴餐厅路段时与何某俊驾驶的小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及被告人黄某、被害人杨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黄某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何某俊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被害人杨某不承担此事故责任)。经检测,被告人黄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58.9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黄某已和何某俊、被害人杨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二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调解书、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广东华生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穗司鉴字15010510500126号检验报告书附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资格证明;呼气酒精测试结果;机动车查询结果、工作情况说明;被告人黄某的供述及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黄某的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了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的上述行为,依法应当对其适用“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本案查明的量刑情节包括:1.被告人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2.被告人黄某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的与上述相同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零二十日(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并处罚金二千元(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张卫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洪秀梅龚韵玲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二条拘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