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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林丹、无锡市瑞诚不锈钢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林丹,无锡市瑞诚不锈钢有限公司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初字第4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五爱路30号。负责人姜乔,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秦焘、林刚(均受该行的特别授权委托),均系该行员工。被告林丹。被告无锡市瑞诚不锈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岳。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工行无锡分行)诉被告林丹、无锡市瑞诚不锈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诚不锈钢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工行无锡分行的委托代理人林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丹、瑞诚不锈钢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工行无锡分行诉称:林丹至2014年4月1日止结欠卡号为62×××11工行信用卡项下本金111159.69元、利息2867.74、滞纳金930.88元,合计114959.21元;瑞诚不锈钢公司为林丹办理的信用卡透支业务等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现请求判令:1、林丹立即偿还信用卡欠款114959.21元及相应利息(以本金111159.69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2、瑞诚不锈钢公司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林丹、瑞诚不锈钢公司承担。被告林丹、瑞诚不锈钢公司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19日,林丹向工行无锡分行申请信用卡。工行无锡分行经审核为林丹办理了卡号为62×××11的信用卡。该信用卡领用合约第三条约定:甲方除取现及转账透支交易外,其他透支交易从银行记账日起至到期还款日(含)之间的时间段为免息还款期,到期还款日以对账单记载为准。甲方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全部应付款项,则无需支付除取现及转账透支交易外的透支利息。甲方使用信用额度取现及转账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并应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所用款项从银行记账之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同年6月,瑞诚不锈钢公司出具担保承诺书,同意为林丹办理的信用卡透支业务等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保证期间为二年。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郑岳及公司股东林丹在担保承诺书上签字。后林丹使用该信用卡办理了信用卡分期付款业务,透支30万元,二年还清。但林丹未按约归还透支本息,截至2014年4月1日止结欠本金111159.69元、利息2867.74、滞纳金930.88元。本院认为:原告工行无锡分行诉称事实有信用卡申领表、信用卡章程及领用合约、担保承诺书、信用卡账单明细、本金利息滞纳金组成结构表等证据在卷证实,被告林丹、瑞诚不锈钢公司未到庭答辩,本院予以确认。林丹未按约偿还透支款本息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瑞诚不锈钢公司应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林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支付信用卡欠款114959.21元及相应利息(自2014年4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11159.69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二、无锡市瑞诚不锈钢有限公司对林丹的上述还款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2600元、公告费160元,两项合计为2760元(已由工行无锡分行预交),由林丹、无锡市瑞诚不锈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林丹、无锡市瑞诚不锈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直接向工行无锡分行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无锡分行,帐号:11×××05)。审 判 员  何 英代理审判员  李琪霖人民陪审员  徐 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袁丽娟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