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栖城民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徐某、林某甲与林某乙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林某甲,林某乙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栖城民初字第196号原告徐某,农民。原告林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乔某。被告林某乙。委托代理人马英杰。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林某甲与被告林某乙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某、林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徐某、林某甲负担。审 判 长 杨林华人民陪审员 蔡学令人民陪审员 史桂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臧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