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倴民初字第9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楚明与李真成、宋小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楚明,李真成,宋小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倴民初字第973号原告:楚明,男,1987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路南区。被告:李真成,男,1972年6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被告:宋小东,男,196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路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楚明与被告李真成、宋小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楚明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真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楚明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李真成的起诉。审判员  任作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贾慧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