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民初字第1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于红红与李殿康、石瑞林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红红,李殿康,石瑞林,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民初字第1364号原告于红红。委托代理人胡环环,即墨大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殿康。被告石瑞林。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原告于红红诉被告李殿康、被告石瑞林、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红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于红红负担。审 判 长 孙玉贵审 判 员 房祥安人民陪审员 于维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索南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