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086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曹焕增与祝高全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8679号原告曹焕增,男,1970年8月18日出生。被告祝高全,男,1973年2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焕增与被告祝高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焕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曹焕增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冯 淼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震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