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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少初字第4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付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少初字第450号原告付某,农村居民。被告吴某,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以被告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撤回对被告吴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付某承担。审判员  王文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纪文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