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少初字第4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付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少初字第450号原告付某,农村居民。被告吴某,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以被告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撤回对被告吴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付某承担。审判员 王文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纪文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