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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民初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曲阳第三医院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阳第三医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441号原告:曲阳第三医院。地址:河北省曲阳县太行路59号。法定代表人:张月水,医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冯爱贤,医院副院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地址: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百花西路105号。法定代表人:武运宝,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佳,河北陈丽萍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曲阳第三医院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曲阳第三医院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曲阳第三医院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阳第三医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0元,由原告曲阳第三医院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京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白若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