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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油民初字第17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九岭分社与张利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九岭分社,张利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油民初字第1760号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九岭分社。负责人:杨必武,该分社主任。委托代理人:刘强,该分社客户经理。被告:张利东,男,汉族,生于1970年2月4日,四川省江油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九岭分社诉被告张利东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2015年4月29日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九岭分社向本院起诉,并于同年5月20日原告以采用其它方法催收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九岭分社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九岭分社撤回对被告的张利东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邓彦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