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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03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黄根深与李瑞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根深,李瑞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3300号原告黄根深,男,1980年2月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程林,重庆广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001200710699905。委托代理人秦松,重庆广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执业证号56971406110494。被告李瑞杏,女,1976年8月3日生,汉族。原告黄根深诉被告李瑞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程芳颖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根深的委托代理人程林及秦松,被告李瑞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根深诉称,2014年3月24日,原告向白志远出借60万元,白志远系被告的丈夫,双方约定的月利率为3%,借款期限6个月。嗣后,白志远不幸去世,该笔债务作为被告与白志远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被告负有连带清偿义务。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被告均拒绝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起诉来院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0万元,并承担利息110879.6元(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自2014年3月24日起至2014年1月21日),之后的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李瑞杏辩称,白志远借款是事实,原告也曾找过被告李瑞杏还款,现在愿意还款,但是资金困难,需要时间,并且利息过高,而且白志远曾偿还过利息,故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经审理查明,被告与白志远系夫妻关系,白志远现已死亡,被告称白志远死亡时间为2014年9月5日。2014年3月24日,白志远向原告借款60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月利率3%,借款期限6个月。当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支付了60万元,白志远出具收条确认收到60万元。另查明,白志远自2014年4月起至2014年8月每月按照月息3%的标准支付原告18000元,共计9万元。因约定的月利率3%超过了法律规定,经双方确认,将已支付的9万元中超出部分抵扣本金后,被告尚欠借款本金为564720元,原告针对利息的诉讼请求变更为以本金564720元为基数从2014年9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商业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上述事实有借条、转账凭证、收条、当事人陈述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白志远向原告借款60万元,有借条、转账凭证及收条为证,借款事实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被告应当向原告偿还借款。现约定的借款期限已到期,经原、被告确认现差欠的借款本金为564720元,故本院对该事实予以确认。因约定的利率过高,且已支付了自2014年4月起至2014年8月的利息,原告自愿将利率降低为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商业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并从2014年9月1日起算,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故本院对此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瑞杏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黄根深借款本金564720元;二、被告李瑞杏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黄根深利息(以564720元为基数从2014年9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商业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黄根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908元减半收取为5454元,由原告负担454元,由被告李瑞杏负担5000元(因原告已预交,被告负担的部分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随应付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程芳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欧 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