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瑞执民字第4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李国源与徐忠伟、涂庆清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源,徐忠伟,涂庆清,林秀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温瑞执民字第4278号申请执行人李国源。被执行人徐忠伟,男,1968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莘塍街道仙甲村,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68********。被执行人涂庆清,男,196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莘塍街道仙甲中路一巷**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63********。被执行人林秀华。申请执行人李国源与被执行人徐忠伟、涂庆清、林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温瑞商初字第2342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4年11月20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徐忠伟、涂庆清应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5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2月4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偿还之日止);被执行人徐忠伟、涂庆清、林秀华应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37500元及利息(自2014年2月4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偿还之日止)。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既没有履行义务亦没有向本院申报财产;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报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向农行、工行、建行、农村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于2014年12月22日向瑞安市住建局查询,被执行人徐忠伟名下有坐落于瑞安市安阳街道华龙一品园6幢1403室(产权证号:002777**)房产,被执行人林秀华名下有坐落于瑞安市安阳街道华龙一品园6幢1404室(产权证号:002777**)房产,被执行人涂庆清名下有两处房产,分别坐落于瑞安市安阳街道中通华庭2幢902室(产权证号:001958**)、瑞安市莘塍街道仙甲中路86号(产权证号:000054**);于2014年12月23日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徐忠伟名下有车牌号为浙C×××××胜达牌小型越野客车、浙C×××××宝马牌小型轿车,被执行人涂庆清名下有车牌号为浙C×××××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被执行人林秀华名下有车牌号为浙C×××××丰田牌小型轿车;于2014年12月23日向温州市工商局查询,被执行人徐忠伟名下在瑞安市企征化工有限公司有25%股权、在平阳县企征鞋材有限公司有25%股权、在瑞安市富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98.8%股权,被执行人涂庆清名下在浙江南极一秀服饰有限公司有50%股权,被执行人林秀华名下无工商投资信息。被执行人徐忠伟在安阳街道华龙一品园6幢1403室房产、被执行人林秀华在安阳街道华龙一品园6幢1404室房产,抵押于平安银行,本院另案已于2014年12月9日予以查封,并已在处置中;被执行人涂庆清在安阳街道中通华庭2幢902室的房产,抵押于平安银行,本院另案已于2014年12月18日予以查封,并已在处置中;被执行人涂庆清在莘塍街道仙甲中路86号的房产,本院已于2015年1月13日予以查封,该房产抵押于瑞安农商行;上述四处房产因抵押于银行对本案执行价值不大。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因实物无着落,未能扣押处置,本院已对上述车辆予以布控。被执行人徐忠伟在瑞安市企征化工有限公司、平阳县企征鞋材有限公司的股权,已在另案处置中,被执行人徐忠伟在瑞安市富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被执行人涂庆清名下的股权,据申请执行人称无执行价值。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存款查询回执、房地产权属查询表、通话记录等相关材料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温瑞执民字第427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薛林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张志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