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鹤峰民初字第00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刘华轩、李兰瑛与彭志国、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华轩,李兰瑛,彭志国,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峰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鹤峰民初字第00255号原告刘华轩。原告李兰瑛。被告彭志国,个体司机。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峰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华轩、李兰瑛诉被告彭志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华轩、李兰瑛于2015年5月20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华轩、李兰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华轩、李兰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华轩、李兰瑛负担。审判员 刘玉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冉 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