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民一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原告莫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宜民一初字第131号原告莫某,女。委托代理人黄玉东,湖南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彪,湖南莽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某甲,男。原告莫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周树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5年5月25日上午9时-12时,本院在湖南省郴州监狱对本案进行开庭审理。原告莫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黄玉东和被告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原告莫某的委托代理人陈彪因湖南省郴州监狱拒绝其进监狱,未能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莫某诉称:2003年初,原、被告在广东省广州市的一家电子厂务工时,经老乡介绍相识恋爱。确立恋爱关系后,原、被告同居生活,原告莫某怀孕。2004年3月10日,原、被告登记结婚;2004年3月11日生育男孩李某乙;2006年2月5日生育女孩李某丙;2011年6月28日生育男孩李某丁。三个小孩出生后,被告李某甲事事隐瞒,不愿意与原告莫某多呆,就连家庭生活开支被告李某甲都听命于其父母。就连小孩出生证都由被告李某甲的父母保管。原告莫某得靠看被告李某甲的父母脸色吃饭。2011年3月,被告李某甲因犯罪被抓获羁押,后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原告莫某此时才明白被告李某甲整天提心吊胆的事情竟是曾经犯罪。被告李某甲被抓后,其父母在第一时间将《户口簿》、《出生证》等匿藏,就连原、被告的结婚证都不知去向。原告莫某结婚生子之后,一直在家操持家务,家庭生活开支全靠被告李某甲的个人收入。被告李某甲入狱后,生活开支就靠被告李某甲在其哥哥纸厂里的小股份分红。被告李某甲家的亲属就对原告莫某更加提防,通过经济上的限制间接限制原告莫某的人身自由。原告莫某于2014年外出务工至今。综上,原、被告虽然已经结婚生子,但没有增进彼此的夫妻感情,被告李某甲处处隐瞒的行为寒透了原告莫某的心;被告李某甲被判处长时间的有期徒刑,更是让原告莫某身心备受煎熬。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孩李某丙由原告莫某抚养,婚生男孩李某乙、李某丁由被告李某甲抚养。原告莫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原告莫某的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莫某的基本情况;2、户籍查询信息复印件,拟证明被告李某甲的基本情况;3、计生证明,拟证明原、被告夫妻关系的事实;4、常住人口登记信息,拟证明婚生小孩李某丙、李某乙的基本情况;5、刑事判决书,拟证明被告李某甲被判刑入狱的事实。被告李某甲辩称:被告李某甲现在在郴州监狱服刑改造。原、被告于2002年初认识恋爱;2004年结婚。先后生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一直以来,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很好,从来没有发生过冲突,更谈不上打骂。现在,对家庭的生活安排,都是原、被告的长辈、亲属协商后作出的安排。原告莫某可能与家里的人有些误会,受到了委屈和挫折。现在,被告李某甲在服刑,父母亲也七八十岁了,还得照顾一个90多岁的外婆,没有更多的精力照顾原、被告的儿女。希望原告莫某谅解。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判决。被告李某甲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庭审组织质证,被告李某甲对原告莫某提交的证据1-5没有异议。根据被告李某甲的质证,本院认为,原告莫某提交的证据1-5具有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特征,本院予以确认,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根据原告莫某的举证和被告李某甲的质证,结合本院的认证情况以及原、被告的诉辩意见和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查明本案事实如下:2003年初,原、被告在广东省广州市的一家电子厂务工时,经老乡介绍相识恋爱。确立恋爱关系后,原、被告同居生活,此期间原告莫某怀孕。2004年3月10日,原、被告登记结婚;2004年3月11生育男孩李某乙;2006年2月5日生育女孩李某丙;2011年6月28日生育男孩李某丁。2011年3月,被告李某甲因犯罪被抓获羁押,后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经减刑,被告李某甲还需服刑9年1个月。被告李某甲入狱后,原告莫某及小孩的生活开支全靠被告李某甲在其哥哥纸厂里股份分红予以维持。原告莫某于2014年外出务工至今。被告李某甲被判刑的犯罪事实发生在原、被告结婚之前。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没有完全破裂的,不准许离婚。本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婚姻基础好;婚后,原、被告生育三个小孩,相互谦让、携手共进,婚姻感情好。被告李某甲入狱后,已经尽最大努力对原告莫某及婚生小孩的生活进行了安排,足见被告李某甲非常珍惜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原告莫某巾帼不让须眉,明知道被告李某甲被判处长时间的有期徒刑,但也坚强的独自带着三个小孩度过了漫长的4年,才提出离婚诉请,足见原告莫某也十分珍惜这段充满曲折的感情。被告李某甲的犯罪行为发生在婚前,可见其婚后已经悬崖勒马、改邪归正,对家庭生活充满美好憧憬。综上,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没有完全破裂,能重归于好、破镜重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莫某要求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莫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树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冬娥附:相关的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