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0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郑学容与唐中伦离婚后财产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郑学容,唐中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033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郑学容。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唐中伦。再审申请人郑学容因与被申请人唐中伦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77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郑学容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以郑学容与唐中伦在2011年12月27日达成的协议作为定案依据是错误的,应以2011年12月27日之后双方在执行局达成的协议为准,在执行中达成的协议是对2011年12月27日的协议的变更和处分。郑学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郑学容与唐中伦离婚时涉及的款项有两笔:唐中伦的个人赔偿款6万元和郑学容、唐中伦之子唐崇勇的工亡赔偿款115500元。郑学容与唐中伦于2011年12月5日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时达成的离婚协议是:唐崇勇工亡赔偿款平分,其余债权债务平分,双方不认可的债务以法院判决为准。同一天双方在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就唐崇勇的工亡赔偿一案的赔偿金额进行了确认为107325元。离婚之后,郑学容与唐中伦又于2011年12月27日达成了一个对唐中伦、唐崇勇赔偿款的处分协议,该协议明确约定,扣除相关费用后,唐中伦的个人赔偿款为57000元、唐崇勇工亡赔偿款为64800元,郑学容对唐崇勇的赔偿款应享有的金额为32400元。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全面履行该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根据该协议,郑学容应享有的唐崇勇的赔偿款金额为32400元,但郑学容实际在法院领取了50325元,多领取了17925元,理应返还给唐中伦。2011年12月27日的协议是唐中伦与郑学容达成的最终协议,在此之后双方并没有在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再达成过任何新的协议,因此,郑学容提出2011年12月27日的协议已被变更,其没有多领取17925元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综上,郑学容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郑学容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傅 燕代理审判员 夏 曦代理审判员 吉守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治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