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依民初字第9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胡志新与依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志新,依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依民初字第929号原告胡志新,现住黑龙江省依兰县。被告依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蔡连和,职务理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志新与被告依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志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胡志新负担。审 判 长 刘艳丽人民陪审员 李宪志人民陪审员 梁海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春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