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民四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潘艳霞与林见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艳霞,林见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四初字第68号原告潘艳霞,女,香港身份证号码,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委托代理人姚鹰、王子昊,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见新,男,汉族,住所地。本院在审理原告潘艳霞诉被告林见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艳霞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潘艳霞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艳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775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9,387.5元,由原告潘艳霞承担。审 判 长 王 庄人民陪审员 蔡 文 卿人民陪审员 赖 远 琼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映琼(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