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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民四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潘艳霞与林见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艳霞,林见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四初字第68号原告潘艳霞,女,香港身份证号码,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委托代理人姚鹰、王子昊,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见新,男,汉族,住所地。本院在审理原告潘艳霞诉被告林见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艳霞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潘艳霞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艳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775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9,387.5元,由原告潘艳霞承担。审 判 长 王    庄人民陪审员 蔡  文  卿人民陪审员 赖  远  琼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映琼(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