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民二初字00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余某与苏某等2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苏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二初字00326号原告:余某,男,196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霍山县。被告:苏某,男,197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霍山县。被告:王某,女,197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与被告苏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苏某所有的小汽车,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余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苏某所有的小汽车;三、查封原告提供担保的财产:余某所有的小汽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程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杜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