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赤民初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和某与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某,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赤民初字第370号原告和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宁明山,河北包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某,农民。原告和某与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汤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和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宁明山、被告孟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和某诉称,我和被告于××××年××月××日结婚。婚后感情不好,被告性情暴躁,好吃懒做,爱喝酒,酒后不能自我控制,因家庭琐事经常打骂我,对我疑神疑鬼,不让我接触他人,我们的感情已经破裂,因此要求与被告离婚,女儿的抚养问题由法院依法判决,家庭财产予以均分。被告孟某没有提出书面答辩,在庭审中其认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所以不同意离婚。在庭审中,原提交了《结婚证》。在质证过程中,被告没有提出异议,本院依法认定其为有效证据,具有证明效力。被告没有提交证据。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审理查明以下事实:原、被告于××××年××月××日结婚。××××年××月××日生育长女孟翻。结婚后夫妻感情比较好,最近因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于2015年4月14日与被告分居。原告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然在生活中发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但没有导致破裂,只要被告能改掉自己的缺点,对原告多加理解、关心和照顾,双方还是能够在一起共同生活的。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依法驳回原告和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汤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楠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