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昭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谢加钰与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昭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谢加钰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昭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谢加钰。申请人谢加钰要求宣告刘枝灵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谢加钰诉称其与刘枝灵系合伙债务人关系,因刘枝灵自2012年10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满二年,为此向法院申请宣告刘枝灵失踪,并指定谢加钰对刘枝灵的合伙财产(变压器一台)代为管理。申请人对自己的主张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有:1.广西昭平县公安局城厢派出所及昭平县昭平镇城南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2.谢加钰与刘枝灵于2012年2月28日签订的《竹浆加工厂合作经营协议书》。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有:1.刘枝灵的户籍证明材料;2.对广西昭平县木格乡进源村调解主任刘永尧的询问笔录;3.对刘枝灵父亲刘永欣的询问笔录。经查,刘枝灵,男,196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昭平县昭平镇东宁南路12号,身份证号码:××。刘枝灵于多年前离开其所属辖区外出,至今不知去向,该事实有昭平县昭平镇城南社区居民委员会、广西昭平县公安局城厢派出所证明及法院对刘永欣、刘永尧的询问笔录证实。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2月8日在《广西法制日报》发出寻找刘枝灵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刘枝灵仍未出现,仍然下落不明。另查明,谢加钰与刘枝灵于2012年2月28日签订《竹浆加工厂合作经营协议书》,协议约定刘枝灵以其现有的变压器一台,作价30000元入股,占股份25%。本院认为,谢加钰与刘枝灵签订协议合作经营竹浆加工厂,谢加钰作为刘枝灵的合伙人,符合法律规定的宣告失踪的申请人的条件。刘枝灵于多年前离开其所属辖区外出二年多,至今不知去向,事实清楚。与其有合作协议的合伙人谢枝灵向本院提出申请后,经本院依法发出寻找刘枝灵的公告,至今期限已届满,刘枝灵仍未出现,仍然下落不明。刘枝灵失踪的事实得到确认。谢加钰申请刘枝灵失踪,符合法律规定的宣告失踪的条件,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刘枝灵为失踪人。二、指定谢加钰为刘枝灵所有的用于与谢加钰合作经营竹浆加工厂的变压器一台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周 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陆结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