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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相民初字第16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常超与陈忠、许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超,陈忠,许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相民初字第1698号原告常超。委托代理人汪开甲、顾滇,江苏永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忠。被告许娟。原告常超与被告陈忠、被告许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邵华杰独任审判。因俩被告下落不明,本院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组成合议庭审理,由审判员邵华杰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邱玉芳、人民陪审员倪桂玉参加评议,本院向被告陈忠、被告许娟公告送达了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于2015年4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常超的委托代理人汪开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忠、被告许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常超诉称,2011年3月31日,被告陈忠以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75000元,至2012年1月1日被告仅仅归还了25000万元。被告陈忠在2012年1月1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承诺于2013年1月31日前归还。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分文未还。被告许娟系被告陈忠之妻,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上述借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现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共同归还原告借款25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3年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陈忠、被告许娟均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1日,被告陈忠向原告常超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载明:“今从常超处借人民币现金贰拾伍万元正(¥250000.00)借款期限2012年1月1日到2013年1月31日。借款人:陈忠1596××772012年1月1日”。但俩被告未付分文,原告催讨未着,遂诉至法院。另查,被告陈忠、被告许娟于2003年5月26日登记结婚,于2013年1月9日办理离婚手续。审理中,原告常超明确:被告陈忠因资金需要向原告借款,2011年3月31日原告通过本人银行卡转帐至被告陈忠帐户275000元,被告陈忠向原告出具借条。到2012年1月1日被告陈忠仅归还25000元,针对尚借款项250000元,被告陈忠于2012年1月1日重新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并约定借款期限自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原借条由被告陈忠收回。以上事实,有原告常超提供的借条、银行流水账单、结婚登记申请书、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常住人口信息等材料及当事人陈述附卷佐证。本院认为,根据原告常超提供的借条等证据并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可以认定原告常超与被告陈忠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双方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陈忠理应归还原告常超借款250000元。被告陈忠与被告许娟曾系夫妻关系,本案借款发生在俩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被告陈忠、被告许娟应共同归还原告常超借款人民币250000元。俩被告应承担2013年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被告陈忠、被告许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系其对诉讼权利的放弃,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忠、被告许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常超借款人民币250000并承担该款自2013年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常超指定账户;或汇入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建设银行苏州市相城支行营业部,账号:32×××22)。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5413元、公告费690元,合计人民币6103元,由被告陈忠、被告许娟负担(两被告负担之款,原告常超自愿垫付,不再退还,被告陈忠、被告许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常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邵华杰人民陪审员  邱玉芳人民陪审员  倪桂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璐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