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虞民初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陆卫良与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卫良,李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虞民初���第00039号原告陆卫良。被告李刚。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陆卫良诉被告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陆卫良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陆卫良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卫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465元,公告费304.7元,合计9769.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曾庆会人民陪审员 朱慧红人民陪审员 潘慧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顾腾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