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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虞民初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陆卫良与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卫良,李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虞民初���第00039号原告陆卫良。被告李刚。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陆卫良诉被告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陆卫良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陆卫良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卫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465元,公告费304.7元,合计9769.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曾庆会人民陪审员  朱慧红人民陪审员  潘慧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顾腾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