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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旺苍执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广元市飞讯电子有限公司兰海中央空调分公司与广元旺苍京都商务酒店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元市飞讯电子有限公司兰海中央空调分公司,广元旺苍京都商务酒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旺苍执字第289号申请执行人:广元市飞讯电子有限公司兰海中央空调分公司。负责人:张仁龙,经理。被执行人:广元旺苍京都商务酒店。法定代表人:李健,经理。本院在执行广元市飞讯电子有限公司兰海中央空调分公司与广元旺苍京都商务酒店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5)旺苍民初字第18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洪敏审 判 员  杨 智代理审判员  罗 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何 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