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管执字第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2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柳战军申请执行范国民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战军,范国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管执字第586号申请执行人柳战军,男,198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襄城县。被执行人范国民,男,196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管民二初字第182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范国民存款人民币2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逸审判员 杨 兵审判员 武慧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 浩 伟-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