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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管执字第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2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柳战军申请执行范国民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战军,范国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管执字第586号申请执行人柳战军,男,198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襄城县。被执行人范国民,男,196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管民二初字第182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范国民存款人民币2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逸审判员 杨          兵审判员 武慧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     浩     伟-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