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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商终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2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上诉人瀚典饮食管理(南京)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江苏润德副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瀚典饮食管理(南京)有限公司,江苏润德副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商终字第2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瀚典饮食管理(南京)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689160-8,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105-6号中环国际广场裙楼第五层。法定代表人陈建平,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润德副食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050928-4,住所地在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新华路148号。法定代表人钱玉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玉翔、方璇,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瀚典饮食管理(南京)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润德副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鼓商初字第18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3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瀚典饮食管理(南京)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瀚典饮食管理(南京)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216元,减半收取608元,由上诉人瀚典饮食管理(南京)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樊荣禧代理审判员  王方方代理审判员  孙 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李丽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