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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法执字第16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2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张海军与孙连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军,孙连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法执字第1636号申请执行人张海军,男,蒙古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翁牛特旗。被申请执行人孙连忠,男,汉族,教师,现住赤峰市松山区。张海军与孙连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松民初字第,707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孙连忠,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支行的工资存款账户予以查询、冻结、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乌力吉牧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任 建 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