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烟牟执字第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2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高明荣与毕庶利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烟牟执字第387号申请执行人高明荣,律师。被执行人毕庶利。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牟大民初字第2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6日向被执行人毕庶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3日内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毕庶利银行存款41000元至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开户行:烟台银行牟平支行,帐号:06×××94)。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肖德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史展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