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字第01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白国兴与贺智利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国兴,贺智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1240号申请执行人白国兴,男,196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清涧县人,现住陕西省。被执行人贺智利,男,197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陕西省。本院在执行白国兴依据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812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贺智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白国兴偿还借款本金7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780元,执行费480元。执行中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给付协议:由被执行人贺智利当庭给付申请人白国兴借款本金3000元,剩余借款由被执行人贺智利从2015年5月份起,依次每月月底前至少偿还申请人1500元,直至剩余本金67000元给付完毕。本案利息申请人自愿放弃。由被执行人贺智利承担案件受理费780元、执行费480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812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刘文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惠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