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硚口执恢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吴俊与伍保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俊,伍保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硚口执恢字第00043号申请执行人吴俊。被执行人伍保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硚民三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于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伍保云在三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伍保云的银行存款328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长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夏建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