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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同民裁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2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利某某诉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同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同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同民裁字第22号原告利某某,女,藏族,1992年12月8日生,牧民。被告多某某,男,藏族,1988年9月5日生,牧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利某某诉被告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利某某于2015年5月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利某某与被告多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力所做的处分,原告利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利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青措 卓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万玛冷知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