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黄执字第6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2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王本岩与玄锡秀、董源升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616号申请执行人王本岩。被执行人玄锡秀。被执行人董源升。申请执行人王本岩与被执行人玄锡秀、董源升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4年11月13日作出的(2014)黄民初字第958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11842.6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在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黄执字第61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在法定期限内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付波审 判 员  张培荣人民陪审员  何利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刘龙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