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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执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2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刘某云申请执行刘某军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云,刘某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00007号申请人:刘某云,女。被执行人:刘某军,男。刘某云申请执行刘某军抚养费纠纷一案,兴城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16日作出(2008)兴东民初字第005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刘某云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兴东民初字第0054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谭 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静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