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执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2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西湖支行与赵志军、朱志伟、赵玉龙、李苏莲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西湖支行,赵志军,朱志伟,赵玉龙,李苏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执3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西湖支行,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宝庆西路81号。负责人:XX,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赵志军,男,汉族,1978年3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朱志伟,女,汉族,1975年10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赵玉龙,男,汉族,1951年3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李苏莲,女,汉族,1955年5月29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西湖支行与被执行人赵志军、朱志伟、赵玉龙、李苏莲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赵志军、朱志伟、赵玉龙、李苏莲的住所地及抵押财产均在邵阳市双清区,本案由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更有利于案件的执行。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邵阳仲裁委员会的邵仲裁字[2016]第105号裁决书由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胡文彬审判员 陈更强审判员 张 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陈秋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