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河执字第1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2

公开日期: 2016-10-04

案件名称

王绪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绪平,王统华,司丙美,陆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河执字第1369号申请执行人王绪平(曾用名:王绪萍),男,汉族,住临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执行人王统华,男,汉族,住临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执行人司丙美,女,汉族,住临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陆鹏,男,汉族,住住临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河民初字第208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陆鹏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陆鹏所有的银行的存款6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西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刘德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