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鱼执字第7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冯木养与覃红清、张祖健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木养,覃红清,张祖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鱼执字第736-2号申请执行人冯木养。被执行人覃红清。被执行人张祖健。冯木养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鱼民初(一)字第78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覃红清、张祖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申请人冯木养向本院申请结案,本案应裁定执行完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冯木养依据本院作出的(2014)鱼民初(一)字第78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覃红清、张祖健关于民间借贷纠纷(2014)鱼执字第736号一案,执行完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师豫江审判员 罗水祥审判员 严敬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汪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