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一初字第01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2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万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万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01423号原告:韩某某,女,住安徽省广德县。委托代理人:胡玉梅,广德县桃州镇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万某某,男,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诉被告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韩某某承担。审判员 汪旭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傅 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