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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颍民一初字第01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2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一初字第01473号原告:李某某,男,198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江某某,男,1980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江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余孝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蔡庆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