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景执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2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付二申请执行李文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景执字第215号申请执行人付二,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景谷县人,现住景洪市,公民身份证号码:xxx.被执行人李文宏,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彝族,云南省景谷县人,现住景洪市,公民身份证号码:xxx.本院受理付二申请执行李文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2014)景民一初字第2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付二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xxxxx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经依法执行了被执行人xxxxx元。现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景洪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景民一初字第27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汪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苏云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