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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会理民初字第1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2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理民初字第1063号原告李某某,女,199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乐山市人,居民。被告王某,男,199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居民。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梅佑军二〇一五年���月二日书记员  程 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