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黔六特执字第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2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六枝特区信用合作联社 张化 终结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六枝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化,六枝特区大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贵州世丰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黔六特执字第521号申请执行人六枝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六枝特区平寨镇矿业北路。法定代表人江吉和,系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张化,男,1966年10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赫章县哲庄乡达村南冲组。被执行人六枝特区大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地址六枝特区平寨镇贵烟路。法定代表人肖道平,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贵州世丰物流有限公司,地址贵阳市小河区尖山村0252号法定代表人肖道平,系该公司经理。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六枝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化、六枝特区大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贵州世丰物流有限公司金融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六枝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2.2711万元,经查,被执行人张化、六枝特区大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贵州世丰物流有限公司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六枝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亦提供不了被执行人张化、六枝特区大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贵州世丰物流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经合议庭合议,现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张化、六枝特区大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贵州世丰物流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六枝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六枝特区人民法院(2014)黔六特初字第9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道箭审判员 田兴林审判员 吕永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周光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