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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执字第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2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周春花、周秀霞等与蒋录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春花,周秀霞,周秀华,蒋录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612号申请执行人周春花。申请执行人周秀霞。申请执行人周秀华。被执行人蒋录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春花、周秀霞、周秀华与被执行人蒋录兰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1)胶南刑初字第70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4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胶南刑字第708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付波审 判 员  张培荣人民陪审员  何利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张顺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