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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敦执字第1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韩忠福与韩风义、王树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忠福,韩风义,王淑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敦执字第1003号申请执行人韩忠福,男。被执行人韩风义,男。被执行人王淑青,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忠福与被执行人韩风义、王树青(2011)敦民初字第1495民事判决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王树青、韩风义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敦民初字第14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武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孙清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