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敦执字第1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韩忠福与韩风义、王树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忠福,韩风义,王淑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敦执字第1003号申请执行人韩忠福,男。被执行人韩风义,男。被执行人王淑青,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忠福与被执行人韩风义、王树青(2011)敦民初字第1495民事判决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王树青、韩风义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敦民初字第14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武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孙清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