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九原民初字第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2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刘锅扣与崔长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锅扣,崔长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包九原民初字第480号原告刘锅扣,男,194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包头市被告崔长柱,男,195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包头市。原告刘锅扣诉被告崔长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焦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锅扣,被告崔长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锅扣诉称,2014年3月8日被告崔长柱向原告借款1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从2014年3月8日到2014年6月8日,共三个月。被告崔长柱和王军给原告刘锅扣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到期后被告崔长柱没有还款,王军也下落不明,原告得知经被告崔长柱担保新河村刘权、赵罕儿赊购了王军三口猪,共计7000元,因此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崔长柱偿还借款1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刘锅扣提供以下证据,借条一份。被告崔长柱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该笔借款已经给原告偿还,还款时原告没有带借条,我要求原告为我出具了一份收条,收条写明我代王军还款11200元,连本带利全部还清了,因此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崔长柱提交以下证据,收条一份。经审理查明,原告刘锅扣与被告崔长柱同村居住。双方一直有经济往来。2014年1月28日被告崔长柱与王军向原告刘锅扣借款15000元。双方认可该笔借款已经偿还,但如何偿还双方有分歧,原告刘锅扣认为该笔借款是分两次偿还的,一次2014年5月16日还款4000元,一次是2014年5月21日还款11200元,其中本金为15000元,利息200元,双方曾经约定利息为月息3分。被告崔长柱认为该笔借款是王军给偿还的,自己不清楚如何偿还的。之后被告崔长柱本人又向原告刘锅扣借款10000元,约定一个月内还款不计算利息,被告崔长柱按约偿还了该笔借款。2014年3月8日被告崔长柱和王军又向原告刘锅扣借款1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即从2014年3月8日到2014年6月8日止。在借款人处有被告崔长柱以及王军的签名。原告以被告拒绝还款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崔长柱偿还借款1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另查明,近期内双方发生的三笔借款,其中两笔双方认可已经偿还,并且借条等凭证已经销毁。双方诉争的该笔借款10000元,被告崔长柱提交一份原告刘锅扣于2014年5月21日出具的收条,内容为“崔长柱代替王军给刘锅扣还欠款11200元正,2014年5月21日”,被告崔长柱称双方借款是月息4分的利息,三个月利息是1200元,连本带利一共给原告刘锅扣还款11200元。原告刘锅扣对该收条认可,但不认可该笔借款是偿还的本案诉争的10000元借款,而认为是偿还的1月28日的15000元借款。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刘锅扣以被告出具的借条主张自己的债权,而被告崔长柱以原告刘锅扣出具的收条进行抗辩,原告刘锅扣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被告崔长柱所还的11200元是偿还的其他借款,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崔长柱偿还借款10000元没有事实依据。关于原告称在借条上有另外一名借款人王军批注的“利息到6月8日清,延其1个月到7月7号还”的字样,用以证明该款未还,因另一借款人下落不明无法查证,该主张不能成立。关于原告主张15000元借款已偿还,被告共偿还15200元本息的说法,因原告称当时约定利息为月息3分,按照双方借款及还款时间计算,双方的利息最少在1800元以上,被告只给付200元利息,明显有悖常理,该主张亦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锅扣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元(应收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25元),由原告刘锅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焦 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鑫燕附相关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