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招执字第8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2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烟台市莹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宏磊石材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市莹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烟台宏磊石材有限公司,招远市纪山金矿,招远市石材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招执字第829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市莹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伟宾,总经理。被执行人烟台宏磊石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栾吉寿,经理。被执行人招远市纪山金矿。法定代表人王学胜,矿长。被执行人招远市石材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安善,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市莹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宏磊石材有限公司、招远市纪山金矿、招远市石材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招执字第82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学军审判员  林天奇审判员  贾武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孟祥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