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林法执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2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杨风朝与郭曜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风朝,郭曜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林法执字第34号申请执行人杨风朝被执行人郭曜华关于杨风朝与郭曜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下郭曜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的存款,暂停支付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郝俊杰审判员 :王永青审判员 :高斌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韩振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