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阳执终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12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艳芳,青岛蜜友鞋制品有限公司莱阳穴坊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阳执终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王艳芳,女,197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穴坊镇南朱家夼村。被执行人:青岛蜜友鞋制品有限公司莱阳穴坊分公司。莱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莱阳民三初字第2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14年12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歇业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莱阳执字第12号案的本次执行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及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和原生效法律文书,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松建审判员 李卫界审判员 高 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辛先文。 来源: